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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0 19:14:46 股吧网页版
同科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同科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2024]邦盛股字第 056 号

中国·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A座12层

电话(Tel):(010)82870288 传真(Fax):(010)82870299

二○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同科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邦盛股字第 056 号
致:山东同科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同科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同科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山东同科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
日期为 2024 年5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交易日,
符合《治理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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