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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07 17:20:25 股吧网页版
艾格生物: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艾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艾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艾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德恒 12F20240143 号
致:浙江艾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艾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格生物”)系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票代码为 837838。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艾格生物的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艾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艾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见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
于 2024 年 04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浙江艾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公告方式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事宜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公司发布的该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说明了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05 月 06 日上午 09 时至 11 时在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太湖大道 1298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云昕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6 日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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