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0
证券代码:837845 证券简称:天驰新材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公司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由公司出资(含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和提升公司市场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的,可以在对外投资设立的公司章程中作出分期出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经理负责维护对外投资权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协调或指导被投资公司的“三会”和相关市场主体的设立及变更事务,主张公司的相关权益;负责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审计并协助被投资单位完善内控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每月向公司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的。
第十四条 公司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负责决定未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之一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相关指标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所涉相关指标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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