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0
证券代码:837845 证券简称:天驰新材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了规范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诚信互利、平等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应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2、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3、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5、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手续: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事项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公司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1)至(3)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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