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0
证券代码:837845 证券简称:天驰新材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公司也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条 除依法或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公司网站等渠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在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过程中,发现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公司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的要求及时更正或补充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不便披露的情形,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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