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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20
河源市勇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于河源市勇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出具的《关于河源市勇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
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河源市勇艺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勇艺达”或“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
办券商,已会同勇艺达及其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利安达”或“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北京国枫事务所(以下简称“国
枫”或“律师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意见
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并出具书面说明,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与申报材料公
开转让说明书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以楷体
加粗标明。现将具体回复说明如下:
[问题一]公司特殊问题
[问题1]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设立所履行的程序作进一步补充核查,
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设立(整体变更)是否符合当时商务部
门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文件的规定;(2)公司设立(整体变更)是否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3)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回复]
主办券商会同律师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公司设立所履行的程
序做了进一步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1.1 公司设立(整体变更)是否符合当时商务部门制定的规章及规范
文件的规定
(一)勇艺达有限公司设立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经查验,勇艺达有限公司系于2013年10月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额
1500万港币,设立时主营业务为塑胶精密结构件及精密模具制造,由香港勇联
达出资设立,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①2013年10月11日,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粤河外名称预核[2013]第1300195394号),预先核准勇艺达有限公司名
称为:河源市勇艺达科技有限公司。
②2013年10月12日,河源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设立外资企
业河源市勇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河外经贸字[2013]111号),同意香港
勇联达设立外资企业河源市勇艺达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投资总额
和注册资本均为1500万元港币。首期出资应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计的3个月
内缴付认缴出资的15%,二年内投入全部出资额。
③2013年10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勇艺达有限公司颁发《中华人民
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河外资证字[2013]0046号),
企业类型为:外资企业,经营期限:20年,投资总额:1500万元港币,注册资
本:1500万元港币,投资者名称:香港勇联达,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和销售
各种手机配件及整机、通讯设备、数码电子产品、精密模具、塑胶机壳、汽车电
子配件的产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不含国家限制项目)。
④2013年10月15日,经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勇艺达有限公司完
成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证号:
441600400010641)。
⑤2013年11月29日,河源市南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河南宏
验外字[2013]第0024号),验证:截至2013年11月27日,已收到股东香港勇
联达缴纳的注册资本港币1500万元整,均为货币出资。
(二)勇艺达有限公司设立的合法合规性依据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规定: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
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
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
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
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
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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