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6
证券代码:837862 证券简称:铭冠板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5 月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或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负责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制度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
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二、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
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