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7-21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志康律师、杜斌律师出席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00 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金都工业
集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泽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
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召开不符合上述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存在瑕疵,但未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
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陈志康和杜斌。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