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览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览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览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览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单独持有 53.3148%股份的股东刘建宁,在 2024年 5 月 8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发出股东大会补充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9: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1,32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在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321,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321,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11,321,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报表》
表决结果:11,321,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1,321,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11,321,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七) 审议通过了《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