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7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州宏运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州宏运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德州宏运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州宏运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德州宏运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了《德州宏运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
点在宏运通四楼会议室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8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34,484,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9.9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具体表决事项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资本三分之一》;
(五)《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七)《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八)《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九)《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均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通知公告载明的九项表决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均获得通过。
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4,48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4,48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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