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05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 2023 年 4 月 14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
(www.neeq.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3 年 4 月 14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
(www.neeq.com.cn)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 2023 年 4 月 14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
(www.neeq.com.cn)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
站(www.neeq.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