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3
公告编号:2023-055
证券代码:837931 证券简称:大飞龙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行
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10 月 23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10 月 1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沈建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许维仙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董事兼副总
经理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3-055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3 年 3 月 13 日,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沈建军所持公司股份 1,760 万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16.71%。公
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后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补充披露。
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通过农业银行系统交易平台购入关联方浙江美保龙
种猪育种有限公司的可转让大额存单,存单本金 1,000 万元,交易价格 1,002.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9%,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项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4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许维仙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4 号)第四十九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沈建军、许维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未涉及到财务罚款,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
公告编号:2023-055
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进行深刻反省,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五、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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