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6
证券代码:837934 证券简称:神州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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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需
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董事 5 位,本议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
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情况下,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具体原则如下:
1、按法定顺序分配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原则;
5、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原则;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一)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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