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6
证券代码:837934 证券简称:神州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董事 5 位,本议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公司股东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神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由其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披露相关信息,但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夸大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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