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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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了《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在公
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5 月 9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
东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签到单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所持股份总数为 60,663,30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3%。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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