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9
证券代码:837936 证券简称:新乡滤器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新乡市利菲尔特滤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经新乡市利菲尔特滤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市利菲尔特滤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新乡市利菲尔特滤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
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
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出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
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6、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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