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9
证券代码:837936 证券简称:新乡滤器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新乡市利菲尔特滤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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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经新乡市利菲尔特滤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新乡市利菲尔特滤器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新乡市利菲尔特滤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
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报告进行审核;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根据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
数三分之一的员工代表。
第九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一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目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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