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09
公告编号:2021-018
证券代码:837944 证券简称:ST 量子花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2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2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浦东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苏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冉军超、侯杰、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恽为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史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恽为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衍虎、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姓名或名称:恽为民
公告编号:2021-018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其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天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2 月 29 日,被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因融资需要与案外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
金额为 7,985,371.36 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止,合同还对借款利率、分期还款等相关事宜也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同日,上海浦东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接受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银行以信用保证的方式提供了担保,上海浦东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担保合同》。上海浦东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如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清偿债务的,银行有权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先向银行代偿。同时,恽为民以保证方式向上海浦东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并签署了对应的反担保合同。此外,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将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 1122号 90 幢 11 层的房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给了上海浦东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按约向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提供了 7,985,371.36元的借款。
上述借款发生期间,因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违反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中分期还款的约定,导致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并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发出《上海银行公司授信业
务逾期催款通知书》,要求上海浦东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代偿本金 6,885,371.36 元及相应的利息。上海浦东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向银行代偿 200 万元。原告在向上海银行代偿上述 200 万元后曾要
求被告未来伙伴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代偿款,并要求被告量子花公司、恽为民立即履行反担保义务,但未果。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 200 万元;2.被告上海未
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12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违约金(以 200 万元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3.被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 104,000 元;4.被告恽为民对被告未来伙伴公司的上述第 1、2、3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原告有权以被告量子花
公司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 1122 号 90 幢 22 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 1、2、3 项中的债务金额;6.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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