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2-28
公告编号:2022-005
证券代码:837944 证券简称:ST 量子花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实验区西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瞿长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樱、施展、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志兵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恽为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天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羡忠、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7 月 1 日,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实验区西溪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量
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照明合同》一份,约定:“鉴于甲方为获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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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实验区项目泛光照明系统设备采 购及安装, 并接受了乙方以含税总金额 5800000 元(以下简称“合同价”)提 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上述合同签订后,量子花公司进场施工,西溪公司
按约支付进度款。2019 年 1 月 18 日,量子花公司与西溪公司对《工程进度款
汇总表(至 2019 年 1 月底)》予以确认,该表载明:1#楼泛光照明工程的报价
为 4513738.28 元,全部泛光工程(1#楼至 9#楼)报价总计 5876782.20 元,下
浮后的合同总价为 5800000 元;经审核应付进度款 4060880.80 元;1#楼工程
款已付比例为 67%,其余 8 幢楼已付比例为 80%。西溪公司已实际支付工程款
4060880.80 元。后因双方产生争议,2019 年年初,量子花公司停止施工,此 后未再恢复施工,西溪公司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确认其与量子花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 日签订的《浙江影视产业
国际合作实验区项目泛光照明系统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已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解除; 2. 判令量子花公司、印志兵共同向其返还全部已付款项
4060880.80 元, 并支付迟延返还利息 4283.39 元(以 4060880.80 元为本金,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0 年 5 月 27 日
起暂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5 日,应计算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量子花
公司、印志兵共同向其支付违约金 1740000 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 由量子花公司、印志兵共同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受理了量子花的上诉,并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做出(2021)浙 01 民终 8655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2742 元,由上海量子花 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2 月 27 日从公司法律顾问处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7 月 30 日作出的 2020 浙 0106 民初 4492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实验区西溪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量子花光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实验区项目泛光照明系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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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解除;二、上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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