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1
公告编号:2020-043
证券代码:837944 证券简称:ST 量子花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西科光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敏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国印、田娜、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肖春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美玉、李英眀、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姓名或名称: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恽为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天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43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8 月 3 日,原告和被告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量子花公司)以及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房地产开公司)一起签订了《花果园 D 区双子塔泛光照明项目设计供货安装调试工程合同》(以下简称花果园 D 区工程合同)。被告宏益房开公司为发包方,原告和被告量子花公司未承包方。合同总价款为固定价款 1950 元整(大写:壹仟玖佰伍拾万元整)。付款方式为预付款合同固定总价的 40%,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节点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量子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的过程中(经各方确认:已经工程造价为 14306302.86 元),但被告宏益房开公司以质量不符合要求为名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经工程款,导致双方暂停合同的履行。在诉讼过程中,两被告之间达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未完工程由被告量子花公司继续履行。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 783781.72 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 783781.72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资金占用损失。
2.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花果园 D 区双子塔泛光照明项目设计供货安装调试工程合同》解除后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 415495.77 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 415495.77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资金占用损失。
3.判决被告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诉讼造成的损失费:60989元。以上各项合计:1260266.49 元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收到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11 日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2019)黔 0102 民初 4079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某某光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039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重庆西科光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不予以采取任何措施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正常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公告编号:2020-043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案件的判决对公司财务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黔 0102 民初 4079 号
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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