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16-21F, Tower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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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20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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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则,以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同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3-032)。《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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