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关于北京鑫紫竹兴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鑫紫竹兴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北京鑫紫竹兴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孟陶律师、高春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鑫紫竹兴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鑫紫竹兴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24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北京鑫紫竹兴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4年5月10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董曲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相关资料等事宜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位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4名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数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二)《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三)《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四)《2024年度财务预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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