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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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亿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
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平台(下称“信息披露平台”)上以公告形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下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00
起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签到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名,持有股份 3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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