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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15:33:00 股吧网页版
宇脉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宇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宇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邮编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s://w 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宇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801 号
致:浙江宇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宇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宇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 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 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家路 132 号 1 幢 305 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3年度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8.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 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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