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837982 证券简称:协多利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投融资及本公司融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融资不包括公司所进行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融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审批对外投融资的具体权限为:
(一)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依法对外投资(股权投资除外)、资产出售和购买、资产置换等的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超过 5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不超过 50%,且超过 300 万的;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4、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5、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授信额度)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6、为本公司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抵押及质押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7、审议决定公司如下对外投资事项:
(1)制订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方案;
(2)审议公司股权投资及处置(包括出售、置换、清理等)项目事项;
(3)决定公司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资产(股权资产除外)的投资和处置事项:
①年度预算内单个项目总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的;
②年度预算内单个项目总标的额较预算发生 20%以下偏离且标的额超过 100万元、500 万元以下的;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
的其他交易,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财务资助”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上述事项满足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十五)款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外,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超出上述标准的相关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低于上述标准的相关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融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同时,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规定,需要履行党组织研究前置程序的,应先履行相关程序后再履行上述决策流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