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837982 证券简称:协多利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承诺、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承诺相关方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
公告编号:2024-023
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相关方的承诺事项单独在法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相关方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4-023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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