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837982 证券简称:协多利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监事会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可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其中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定期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第六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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