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2023 年 04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3 年 05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3 年 04 月 21 日,公司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广州富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出席对象为:(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05 月 11 日(星期四)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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