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信政通”、“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事宜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根据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以下简称“业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信建投证券对商信政通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以及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商信政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推荐商信政通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业务规则》、《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商信政通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商信政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部分董事、监事、员工等进行了交流,并同公司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注册会计师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律所”)律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二、挂牌条件逐一排查
根据项目组对商信政通的尽职调查情况,我公司认为商信政通符合股转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商信政通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7 日,安徽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商信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如下决议:拟将商信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更名为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聘请相应审计机
构、评估公司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审计、评估。
2015 年 11 月 27 日,商信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公司名称拟
变更为“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
基准日,以公司截至基准日经依法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进行折股,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按各自在有限公司的出资份额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折算出资认购股份公司股份。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5]34010072 号
《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为 814.67 万元。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737 号《安徽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涉及的该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原有限公司经评
估净资产为 927.95 万元。
201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3 日,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确认有限
公司债权债务以及为筹建股份公司所签署的一切协议、文件均由股份公司承继,
并选举任命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与职工代表监事组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
2015 年 12 月 13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5]
3401003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筹)申请的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600 万元,由全体发起人许建兵、费维进、朱彦欣、王晨琍、合肥德
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814.67 万元,作价人民币 814.67 万元,其中人民币 600
万元折合为公司(筹)的股本,股份总额为 6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缴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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