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8022 证券简称:商信政通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
简称“股转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股转系统。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股转系统。
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股转系统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股转系统咨询。
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股转系统,由股转系统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股转系统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