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05
证券代码:838040 证券简称:南水股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水股份”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者“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确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
(二)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四)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
(五)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第四条 确定参与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第五条 参与对象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包括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19人,参与对象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生效前已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以下人员不得成为持股对象:
1、被证监会或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直接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满三年;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5、存在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治理文件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不得享受员工持股或股权认购的情形。
本计划具体参与对象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认购价格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与对象的自有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存在使用杠杆资金、不存在公司为参与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不存在第三方为参与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出资金额和认购份额根据实际缴款金额确定。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第七条 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方式向员工持股平台
(恒禹合伙、恒兴合伙、恒永合伙)以转让公司已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部分库存股的方式执行。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管理委员会管理,参与对象通过认购员工持股平台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
第八条 认购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额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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