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侨生物”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因公司存在违规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简称“辽宁证监局”)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弘分别出具《关于对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 2018 年度虛增收入 646 万元,虚增原
材料采购535.74万元,虚增固定资产185.61万元,虚列广告费支出63万元;2019年度虚增收入 1150 万元,虚增原材料采购 36.57 万元。
1、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
第二十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六十二
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就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对定期报告予以更正,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辽宁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王弘于 2016 年至今担任弘侨生物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弘侨生物上述行
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六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王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 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财务与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督促公司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相关会计差错及时进行更正,对相关内控制度进行完善。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关于对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二)《关于对王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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