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8051 证券简称:弘侨生物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弘侨生物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弘侨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章程。 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让。 挂牌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券及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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