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6
公告编号:2019-016
证券代码:838062 证券简称:巨臣婴童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上海巨臣婴童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2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2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巨臣婴童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贝史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濂溥、夏亦凉、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吕益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筱雯、该公司工作人员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存在长期服饰加工合作关系,《加工合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生产产品,被告应当在原告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将相应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此后双方签订多份《成衣制造合同》,具体约定加工品名、数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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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交货日期等事项,每笔订单的实际交货数量以《成衣进仓单》为准。原、被告已经合作多年,原告始终按约履行交货义务,但是被告在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迟迟无法按约支付加工费,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5,061,618.45元加工费未支付,故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61,618.4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5,061,618.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巨
臣婴童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5,061,618.45元。
2、被告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巨臣婴童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5,061,618.45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6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9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英模特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判决生效后,公司将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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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案件,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对公司经营业绩无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方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9)沪0115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巨臣婴童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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