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38075 证券简称:安锐信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
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北京安锐卓
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重新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
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方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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