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6
证券代码:838075 证券简称:安锐信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
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管理办法》、《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重新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
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公司与关联方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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