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8
合肥安晶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安晶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合肥安晶龙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责任公司批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合肥安晶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 16 号新世纪商务中心 6 号标
准厂房 301、3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70 万元整。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方茂雨同志担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心动、行动、真诚、坦诚”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基础,人才为根本,质量为生命,诚信为灵魂,培养一流人才,打造一流企业”为我们永远不变的发展理念;把“专注、专业、创新、创造”作为我们不断的追求和目标。愿与广大朋友实现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实现双赢。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色选机、机器替人设备、食品分拣系统、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矿石选矿系统、农业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 人工智能视觉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口的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合肥安晶龙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全部股份由合肥安晶龙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在合肥安晶龙电子有
限公司的出资对应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净资产 11279280.22 元,按 1:0.4433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总股本 500 万股,余额部分 6279280.22 元转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的持股数额、持股比例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形式
1 方茂雨 495.00 99.00 净资产
2 方茂勇 5.00 1.00 净资产
合计 5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70 万股,全部系普通股,同股同权,无其他种
类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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