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09
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德锦美智能识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保典律证字[2018]第062号
致:广东顺德锦美智能识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顺德锦美智能识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锦美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8年4月1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2018年4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广东顺德锦美智能识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会议通知》”),预先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了公司股东。
3、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8年5月9日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万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严格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均以记名投票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表决,并形成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90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90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90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4、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90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5、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90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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