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2
证券代码:838097 证券简称:合泰盟方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合泰盟方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明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合泰盟方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合泰盟方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订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合泰盟方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股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5、 配偶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以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 关联交易原则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开、公平、公允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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