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5
证券代码:838103 证券简称:红一种业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江西红一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红一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江西红一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将多次募集资金混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进行相应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规定第二十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
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
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
向发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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