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26
公告编号:2023-027
证券代码:838109 证券简称:裕丰威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裕丰威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差额支付担保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广东裕丰威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威禾”或“公
司”)与陈诗国先生、优先股股东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经友好协商,拟签署 《差额支付担保协议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
注册地址:广宁县南街街道新宁北路 39 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兴
乙方:陈诗国
身份证号码:44*************
地址:广东省广宁县*******
丙方:广东裕丰威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宁县横山镇高新产业园(车间一)
法定代表人:程科豪
鉴于:
截至本协议书签署之日:
1.甲方是 2017 年 4 月 17 日与丙方签订《优先股认购合同》(以下简称
“《股份认购合同》”)(标的额:2400 万元)》项下的认购人(发行对象),其持有丙方的优先股股份拥有包括但不限于股息分配权及回售权。
2.乙方是丙方的关联方。
3.丙方是《股份认购合同》的 24 万股优先股发行人。根据《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规定,上述 24 万股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人民币 2400 万元将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年产复合板 720 万 m2、结合片 240 万 m2和高端环保绝
缘材料 480 万 m2建设项目。本次发行优先股中的赎回期及回售期为限售期满5 年之日起至优先股全部赎回或回售。限售期满后甲方具有回售权,如不行使,丙方可以行使赎回权;如甲方和丙方均未行使回售权或赎回权,双方将继续按照本方案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延续本协议的投资合作模式。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现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差额支付的定义和相关日期
1.1 差额支付责任:乙方为确保甲方按照上述《股份认购合同》(标的额:2400 万元)约定获得优先股股息及优先股股份赎回价款、行使回售权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
定,当差额支付的启动事件发生后(详见第 4 条),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丙方对甲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1.2 差额补足范围:本协议差额补足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合同》(标的额:2400 万元)》所约定的优先股认购款本金、股息、孳息、赎回价款、税费、违约金等。
1.3 差额支付启动日:当差额支付的启动事件(详见第 4 条)发生后的
第五个工作日。
1.4 差额支付划款日:差额支付启动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
2.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与甲方约定,当丙方在优先股续存期内无可分配利润或具备分配条件但不分配(包括《股份认购合同》1.11 条出现股息和孳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等情形造成甲方无法按《股份认购合同》(标的额:2400 万元)》规定的股息支付日前实现该期优先股股息,乙方将根据甲方所发出的《差额支付通知书》的要求于差额支付划款日下午14:00 时前将相应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2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与甲方约定,对甲方宣布行使回售权或丙方宣布行使赎回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若丙方未能足额付清赎回价款(包括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股息及其孶息),乙方将根据甲方所发出的《差额支付通知书》的要求于差额支付划款日下午 14:00 时前将相应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3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与甲方约定,在丙方清算时,若丙方未能足额向甲方付清本次认购优先股票面总金额与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及其孶息的,在甲方宣布行使回售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根据甲方所发出的《差额支付通知书》的要求于差额支付划款日下午 14:00 时前将相应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4 若甲方解散、清算或破产或受到任何限制或甲方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股东发生任何的变化,乙方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义务均不受上述事项影响。
2.5 甲方承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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