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06
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太平盛世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太平盛世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太平盛世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王媛律师、张娜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太平盛世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3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做出决议召集,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3 月 13 日依据《公司章程》通知了各股东,并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太平盛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公告中已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 2023 年 4 月 3 日(星期一)9:
00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 8 号新华科技大厦 3A 层 3A07 室贵公司会议
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马珊娜女士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登记情况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7,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前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日程的议案共计八项。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结果的全过程。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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