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09
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五月
中国 北京市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10/13/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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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誉能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李勇慧律师、卫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2023年5月9日(星期二)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 229
号海泰大厦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8 日)的股东名册,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
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集,公司董事
会 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并于同日在上述媒体上发
布了《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
根据以上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集人、会务联系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及提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9 日上午 9 时在北京市
海淀区北四环中路 229 号海泰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袁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证实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依据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的公司股东名
册,经本所律师核查,共 7 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到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26,004,672 股。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现任部分董事、现
任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无《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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