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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05 15:37:12 股吧网页版
华誉能源: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5


证券代码:838153 证券简称:华誉能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23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21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3年7月3日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东营市东营区顺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 1)

法定代表人:魏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魏娟(被申请人 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10 月 2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1 签订了工程合同,约定由申请人
负责为“东营商贸园地热能供暖工程”提供设备及安装施工,建设地点为山东省
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以北,竣工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1 日。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
类合同,合同价款总计人民币 1501.14 万元,支付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作为首付款,(2)水源热泵主机设备进场后 5 日内,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 50%,(3)竣工验收后,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 95%,(4)其余 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 24 个月内支付。申请人负责建设施工及保修等工程相关事宜,被申请人 1 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就此发生的相关争议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并按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为终局且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015 年 10 月 2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 2 签订了补充协议 1,协议
约定由于被申请人 1 的资金需求,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 1 垫付东营商贸园地热供暖工程款及设备款,且由申请人与全部供应商直接签署采购合同。被申请人 1应当将东营商贸园一期项目实施所需款项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分四年支付给申
请人,即于 2015 年 11 月 29 日前支付《工程合同》总金额的 5%,2016 年 11 月
29 日前支付《工程合同》总金额的 10%,2017 年 11 月 29 日前支付《工程合同》
总金额的 35%,2018 年 11 月 29 日前支付《工程合同》总金额的 50%。在被申
请人 1 付清全部款项及利息前,该项目中归属于被申请人 1 的全部工程及设备产权归属于申请人所有。担保条款包括(1)被申请人 2 将其持有的被申请人 1 的100%的股权质押予申请人,(2)被申请人 1 将其与东营市东营商贸管理委员会
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签署的《供暖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收取取暖费用的权利”、
“东营商贸园地热供暖工程投资钻热水井以及机房、井口装置的配套设施的所有权”等全部质押予申请人,且(3)被申请人 2 对本协议之股权质押、违约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方一致同意,就补充协议 1、《工程合同》发生的相关争议应当提交贸仲委并按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为终局且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 年 12 月 15 日,
申请人作为施工单位,被申请人 1 作为建设单位,双方共同对东营商贸园地热能
采暖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签署了《竣工验收单》。

2017 年 8 月 3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1 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
人 1 于 2017 年 8 月 20 日前付清第一年与第二年的应付款项,第一年应付款为人
民币 75.057 万元,第二年应付款为人民币 150.114 万元,合计应付款为 225.17
万元,逾期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截至目前,被申请人 1 一直未按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1 和补充协议 2 的约定
向申请人支付款项,申请人就上述供暖工程应得之工程款至今未获偿付,故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被申请人 1 和被申请人 2 连带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501.14 万元;
2.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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