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5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38156 证券简称:金旭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柳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1-001
姓名或名称:第一被告:辽宁新鑫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梁彩华
第四被告:张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梁
彩荣,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梁彩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伟、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06 月29 日,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旭股份)、辽宁新鑫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门窗)与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鑫源门窗以不动产(不动产产权号码:辽2017营口市不动产权第0018138、辽2017 营口市不动产权第0018133)提供抵押担保;金旭股份作为担保人以公司不动产(不动产产权号码:辽2017 营口市不动产权第0018284 号)为鑫源门窗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4200 万元,担保期限二年,担保期间为2017 年6 月29日至2019 年6月28日。详见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
2017年06月28日,此时金旭股份与鑫源门窗为关联企业,为了鑫源门窗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公司产品的推广使用,当时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
公告编号:2021-001
2019 年6月28日贷款到期,由于鑫源门窗资金短缺,未能按时给付贷款本息,发生逾期贷款,原告以贷款逾期为由起诉。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4200 万元以及直至贷款清偿完毕的全部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 ;
2、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 680 万元以及直至贷款清偿完毕的全部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
3、判令第一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对上述债务分别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5、判令第二被告对诉讼请求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第二被告对诉讼请求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7、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由上述被告全部承担。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需答辩,经被告与原告协商,初步口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六) 案件进展情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 2021 年 05 月 13 日上午 9 时开庭
审理此案,经被告与原告协商,初步口头达成庭外协议:原告同意将
公告编号:2021-001
被告逾期贷款 4880 万元倒贷,倒贷完毕后被告按约定按时给付原告贷款利息。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对公司产生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原告与第一被告未能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必将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巨大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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