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30
公告编号:2021-012
证券代码:838156 证券简称:金旭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
专项说明的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本公司全体股东委托,审计公司 2020 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后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天圆全审字[2021]000891 号)。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的事项内容:。
1、我们不对金旭玻璃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下文“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和广泛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2、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如财务报表附注五、33“所有权或使用受到限制的资产”、附注八、1“重要的非调整事项”所述,因辽宁新鑫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
4200 万元到期未偿还,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于 2021 年 3 月 1 日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金旭玻璃作为担保人对辽宁新鑫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该项债务履行抵押担
保责任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9 日立案,案号
公告编号:2021-012
(2021)辽 08 民初 206 号。截至目前该诉讼事项尚未判决,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无法合理估计,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如财务报表附注五、11“应付账款”、附注七、2“或有事项”所述,金旭玻璃因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而涉及多起债务纠纷;如财务报表附注五、10“短期借款”所述,金旭玻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 98 万元已逾期未偿还,金旭玻璃偿债风险较高;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旭玻璃货币资金余额为 70,257.34 元,公司两个银行账户均被司
法冻结,营运资金不足;2020 年度金旭玻璃无主营业务收入,生产与经营均已停止。上述事项对金旭玻璃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金旭玻璃未提供具体可行的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因此,我们认为金旭玻璃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
规定:“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对上述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公司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1) 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2) 本次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应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将督促董事会推进相关工作,解决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及问题,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告编号:2021-012
特此公告。
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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