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持对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4
- 1 -2022 4
申请人: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关于终止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2〕 197 号),向我司申请
复核。该公告认定,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ST 金旭股)未能在持续督导协议解除后三个月内与其他主
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对 ST 金旭股作出终止其股票挂牌的决定。
申请人对上述决定存有异议并申请复核,复核主要理由为:
公司因为疫情防控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与主办券
- 2 -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公司具有保持股票挂牌的意愿,并且股
票挂牌有助于公司脱困。
复核会议认为: ST 金旭股称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因素导致公
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与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不构成免责
的正当理由。
综上,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股转系统发〔2022〕 197 号对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5 月 24 日
报送:证监会公众公司部,稽查局。
抄送:辽宁证监局。
分送:办公室,法律事务部,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存档。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24 日印发
打字: 马德明 校对: 陈嘉亮 共印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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