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8
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修订)
二零二零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新湖大街 101 号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31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231 万元。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各方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质量立厂、诚信为基、和谐敬业、追求卓越,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强化管理,开拓创新,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钢化、镀膜、丝网印刷、中空、防弹、防火、夹层、彩釉玻璃深加工产品的技术开发、制造和销售;防弹,防爆玻璃的安装;电子平板和玻璃幕墙的加工;玻璃深加工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挂牌”)后,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 股份数额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名称 (万元)
1 梁彩华 1000 81.235% 净资产折 2016-2-24
股
2 营口合和投资 231 18.765% 净资产折 2016-2-24
(有限合伙) 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31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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