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7
公告编号:2020-017
证券代码:838156 证券简称:金旭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2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任丘市恒发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鑫、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17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梁彩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平、自然人代理诉讼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金旭股份 2017 年 04 月采购任丘市恒发铝业有限公司玻璃铝条,由于玻璃铝条质量有瑕疵,经多次协商无果,截止诉讼前未给付货款,故任丘市恒发铝业有限公司诉讼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103,717.00 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收到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
月 20 日作出的(2020)辽 0803 民初 26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如下:1、被告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恒发铝业有限公司货款103,717.00元,并
自 2019 年 9 月 26 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 2,374.00元由被告承担。
金旭股份由于疫情原因资金严重短缺,故未履行上述生效的法律
公告编号:2020-017
判决,2020 年 07 月 25 日法院冻结金旭股份基本账户(开户行:营
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5188-0100-0048-609),冻结额度为 103717 元,实际冻结银行存款 8.61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采购任丘市恒发铝业有限公司玻璃铝条185,616.00元,由于玻璃铝条质量有瑕疵,法院对有瑕疵的货物 81,899.00 元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法院只判决给付原告 103,717.00 元,被告对判决结果较为赞同,故没有提起上诉。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产生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金旭股份计划
2020 年 08 月 25 日正式生产,在生产前计划履行上述生效的法律判
决,否则会严重影响金旭股份的正常经营。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公告编号:2020-017
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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