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7
公告编号:2020-018
证券代码:838156 证券简称:金旭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发涉及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告的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旭股份”或“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收到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 月 20 日作出的(2020)
辽 0803 民初 262 号民事判决书,金旭股份由于疫情原因资金严重短缺,故未履行
上述生效的法律判决,2020 年 07 月 25 日法院冻结金旭股份基本账户(开户行: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5188-0100-0048-609),冻结额度为 103,717元,实际冻结银行存款 8.61 元。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能及时将相关诉讼情况和银行冻结情况告知信息披露人员,导致公司未能在第一时间对相关涉诉事项和银行冻结情况进行披露。在公司发现上述事项后,主办券商督导人员及时督导公司进行整改。现将相关情况予以
补充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司对上述未能及时披露公告的情形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将进一步认真学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加强内控治理机制,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辽宁金旭特种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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